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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門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
發佈日期:07/11/2018
消息來源:財政部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實施,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三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明確環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環境保護局:

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效實施,現就環境保護稅徵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應稅污染物適用問題

燃燒產生廢氣中的顆粒物,按照煙塵徵收環境保護稅。排放的揚塵、工業粉塵等顆粒物,除可以確定為煙塵、石棉塵、玻璃棉塵、炭黑塵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塵徵收環境保護稅。

二、關於稅收減免適用問題

依法設立的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廠、生活垃圾填埋場、生活垃圾堆肥廠,屬於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其排放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法予以免徵環境保護稅。納稅人任何一個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沒有排放口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濃度值,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法不予減徵環境保護稅。

三、關於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

  • 納稅人按照規定須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當自動監測設備發生故障、設備維護、啟停爐、停運等狀態時,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75-2017)、《水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資料有效性判別技術規範》(HJ/T356-2007)等規定,對資料狀態進行標記,以及對資料缺失、無效時段的污染物排放量進行修約和替代處理,並按標記、處理後的自動監測資料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相關納稅人當月不能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自動監測資料的,應當按照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納入排污許可管理行業的納稅人,其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方法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要求執行。

    納稅人主動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但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的,可以按照自動監測資料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提供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自動監測資料的,應當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監測規範的監測資料或者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 納稅人委託監測機構監測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監測方案,並將監測資料資料及時報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測機構實施的監測項目、方法、時限和頻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要求。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應當包括應稅水污染物種類、濃度值和污水流量;應稅大氣污染物種類、濃度值、排放速率和煙氣量;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濃度限值等資訊。監測機構對監測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凡發現監測資料弄虛作假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納稅人採用委託監測方式,在規定監測時限內當月無監測資料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監測資料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監測資料。納稅人採用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資料申報減免環境保護稅的,應當取得申報當月的監測資料;當月無監測資料的,不予減免環境保護稅。有關污染物監測濃度值低於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污染物檢出限的,除有特殊管理要求外,視同該污染物排放量為零。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計量主管部門發現委託監測資料失真或者弄虛作假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同一納稅期內的監督性監測資料或者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 在建築施工、貨物裝卸和堆存過程中無組織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的,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不能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的排污係數、物料衡算方法計算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抽樣測算的方法核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 納稅人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處罰資訊計算違法行為所屬期的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發現納稅人申報資訊有誤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處理。

四、關於環境保護稅徵管協作配合問題

各級稅務、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加快建設和完善涉稅資訊共用平台,進一步規範涉稅資訊交換的資料項目、交換頻率和資料格式,並提高涉稅資訊交換的及時性、準確性,保障環境保護稅徵管工作運轉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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