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 關閉視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發佈日期:28/12/2018
消息來源:駐粵辦
國務院早前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 轉讓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 從中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b)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於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離境超過30天的,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的連續年限重新起算;

(c)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超過90天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d)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應當分別合併計算應納稅額;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其他所得,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

(e)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 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所稱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是居民個人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的所得稅稅額的限額。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來源於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的綜合所得抵免限額、經營所得抵免限額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額之和,為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

  • 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外一個國家(地區)實際已經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低於依照前款規定計算出的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應當在中國繳納差額部分的稅款;超過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其超過部分不得在本納稅年度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但是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來源於該國家(地區)所得的抵免限額的餘額中補扣。補扣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f) 居民個人申請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當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有關納稅憑證;

(g)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設的銀行帳戶,並在匯算清繳地就地辦理稅款退庫。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等;以及

(h)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的地點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關閉視窗
網站地圖 | 隱私保護條款 | 免責聲明 | 輔助功能
©2006 The Hong Kong Printers Association 保留所有權利。
使用本網站即代表您同意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