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氣污染,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中國政府近日批准《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等三項標準為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並由生態環境部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聯合發佈。
標準名稱、編號如下:
一、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GB 37822-2019);
二、製藥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3-2019);
三、塗料、油墨及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7824-2019)。
依據有關法律規定,以上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以上標準自2019年7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製藥、塗料、油墨和膠粘劑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執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相關規定。
該標準為首次發佈的國家標準,新建企業自2019年7月1日起,現有企業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執行。各地可根據當地環境保護需求和經濟與技術條件,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實施本標準。
該標準規定了VOCs物料儲存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VOCs 物料轉移和輸送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工藝過程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設備與管線組件 VOCs 洩漏控制要求、敞開液面 VOCs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 無組織排放廢氣收集處理系統要求、企業廠區內及周邊污染監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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