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爲:“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二千元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同時,對“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的附注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詳情請瀏覽官方網站: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2/29/content_847386.htm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2/29/content_84739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