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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通知
發佈日期:27/02/2020
消息來源:中國國務院
為保障自由貿易試驗區有關改革開放措施依法順利實施,中國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實施《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和《印刷業管理條例》3部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上海市、廣東省、天津市、福建省、遼寧省、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慶市、四川省、陝西省、海南省、山東省、江蘇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河北省、雲南省、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地區製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要求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決定在自由貿易試驗區暫時調整

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序號

有關行政法規

調整實施情況

1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

  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外國投資者可以與中國投資者依法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不得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外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不得設立外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 ;設立中外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中國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

  第十一條第二款: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可以在內地投資設立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但內地合營者的投資比例應當不低於51% ,內地合作者應當擁有經營主導權;不得設立合資、合作、獨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和獨資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演出場所經營單位。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允許外國投資者、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獨資演出經紀機構;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須由中方控股);允許台灣地區的投資者設立合資經營的文藝表演團體(須由大陸合作者控股)。由國務院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製定相關管理辦法。

2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  

第二條: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第六條第二款:經營增值電信業務(包括基礎電信業務中的無線尋呼業務)的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的外方投資者在企業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50%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將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原有區域(28.8平方公里)試點政策推廣至所有自由貿易試驗區執行,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製定相關管理辦法。

3

 

《印刷業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製定。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印刷企業,由國家新聞出版主管部門製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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