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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公布豁免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董事接受強制檢疫安排的申請機制
發佈日期:26/05/2020
消息來源: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香港政府公布,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或正向聯交所申請上市的公司(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如(i)因公務由內地前往香港;或(ii)完成公務後從內地返回香港,並在符合一些指定資格下,可申請豁免強制檢疫安排。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公布申請豁免安排時說:「我們在保障公共衞生的同時,要兼顧香港經濟發展的需要。就此,這項安排便利香港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請人的董事進行必須並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業務活動,包括前往內地或香港出席股東會議或規管會議,以符合相關條例或其他規管文書(如上市規則)的要求。」
 
《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規例》)將生效至二○二○年六月七日。根據《規例》第41)(b)條,政務司司長如信納某人或某類別人士的行程,對關乎符合香港經濟發展利益的業務活動等目的屬必要,可豁免該人或該類別人士接受強制檢疫。

政務司司長已根據上述條文,指明以下類別人士可獲豁免接受強制檢疫:

因公務由內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公務後從內地回港的在聯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或上市申請人的董事。這些公務的目的獲認定為對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的運作而言是必要的。

在任何期間,每間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只可提名最多兩名董事申請豁免。對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的運作而言獲認定為必要並符合豁免資格的公務如下:

(一)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舉行的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
(二)由內地前往香港出席由聯交所舉行的聆訊(包括上市聆訊、紀律聆訊和覆核聆訊);及
(三)往內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東會議(包括周年股東大會和股東特別大會)後回港。
 
獲豁免人士停留在香港的時間(適用於內地來港的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的董事)及停留在內地的時間(適用於從內地回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應減至最低。就從內地前往香港的合資格董事而言,除非受實際情況(包括交通)所限,他們抵達香港的日期不應早於相關會議/聆訊日期的前一天。就從內地回港的合資格董事而言,除非受實際情況(包括交通)所限,否則抵達香港的日子不應遲於完成相關會議/聆訊後的第一天。

獲豁免人士亦須接受一些指定條件。舉例說,獲豁免人士只可前往及逗留於其進行指明公務的城市/地區,其間須採取一切所需的防護措施以保障個人衞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觸。當該些人士抵達香港或回到香港後十四天內,他們須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任何不適。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將在聯交所提供行政支援下處理申請。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提交予聯交所。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會向獲豁免人士發出豁免授權書,列明豁免條件。申請安排的詳情載列於聯交所的網頁(www.hkex.com.hk/-/media/HKEX-Market/Listing/Rules-and-Guidance/Other-Resources/Listed-Issuers/Joint-Statement-with-SFC/Application_Form_for_Exemption_on_Duty_Travel_c.pdf)。

獲豁免人士應注意,現時所有入境內地人士均須接受內地當局的十四天強制檢疫安排。特區政府正與內地有關當局商討互認由認可化驗所發出的2019冠狀病毒病檢測結果,以豁免相關跨境人士接受強制檢疫。政府會稍後公布有關安排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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