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於2020年9月19日公佈《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主要內容包括: (a) 規定所稱外國實體,包括外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b) 對列入不可靠實體清單的外國實體,工作機制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決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措施(稱處理措施),並予以公告:限制或者禁止其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國境內投資;限制或者禁止其相關人員、交通運輸工具等入境;限制或者取消其相關人員在中國境內工作許可、停留或者居留資格;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數額的罰款;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以及 (c) 有關外國實體被限制或者禁止從事與中國有關的進出口活動,中國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在特殊情況下確需與該外國實體進行交易的,應當向工作機制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同意可以與該外國實體進行相應的交易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2009/20200903002593.shtml 《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商務部令2020年第4號) 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009/20200903002631.shtml 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負責人就《不可靠實體清單規定》答記者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