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當中指出,2007年度匯算清繳適用的企業所得稅各項政策,仍按照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的有關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有利於納稅人的原則,匯算清繳的期限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詳情請參閲以下網址: http://www.whgs.gov.cn/cms/whgs03/laws/05/030205/2008020409.html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7年度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