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月22日發布上述《通知》,主要內容包括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産業發展的優惠政策等。當中指出,軟件生産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産品和擴大再生産,不作爲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集成電路生産企業的生産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爲3年。《通知》還明確了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後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徵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後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通知》亦明確,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詳情請參閲以下網址: 1.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 http://www.js-n-tax.gov.cn/Page/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8382 2. 軟體積體電路産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獲明確(中國稅務報報導) http://www.ctaxnews.net.cn/detail.jsp?no=047C77C15.000009BC.249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