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於4月1日印發上述《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當中對福建省企業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做出詳細解釋,主要內容包括: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移交,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並爲勞動者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等。《辦法(試行)》亦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者用工之日起爲其建立職工名冊,並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備。詳情請參閲以下網址: 1. http://www.fjlss.gov.cn/ShowInfo.asp?InfoId=8827 《關於印發<福建省進一步規範企業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和終止的辦法(試行)>的通知》(閩勞社文〔2008〕110號) 2. http://www.fjlss.gov.cn/ShowInfo.asp?InfoId=8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