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 關閉視窗
 
香港11月12日起全面收緊豁免檢疫安排
發佈日期:10/11/2021
消息來源:香港特區政府新聞公報
​政府公佈,由11月12日起全面收緊豁免檢疫安排,並強化對豁免人士的監管。實施的新措施包括:
 
取消絕大部分豁免類別人士到港後免檢疫的安排;及要求外國領館及機構人員到港後必須在檢疫期內於指定檢疫酒店接受隔離,不得家居隔離(總領事或同等/較高職級的駐港代表除外)。
 
相關安排包括取消為在內地從事生產作業的香港企業而設的豁免強制檢疫措施。由工業貿易署發出的豁免授權信將於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失效。 

取消絕大部分豁免類別
 
為了維持香港必須的社會及經濟運作,並確保市民生活所需不受影響,政府在《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及《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下,豁免部分符合相關條件的人士到港後接受強制檢疫。條件包括該類別人士進入香港是對香港正常運作、政府事務運作、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屬必要或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等。現時,在第599C章及第599E章下分別有36類及12類到港人士符合相關條件,獲豁免檢疫。
 
由11月12日起,政府將取消絕大部分豁免類別人士到港後豁免接受強制檢疫的安排,只保留維持香港社會運作及市民生活所需的豁免類別(即跨境貨車/巴士司機、航機機組人員、在香港裝卸貨物的貨輪上的船員、政府人員等),詳情可參考附件。
 
實施上述新措施後,在第599C章及第599E章下獲豁免檢疫的類別會分別大幅減少至五類及三類。任何不屬於這些類別的人士如須來港並欲豁免檢疫,政府只會按個別特別情況考慮,嚴格審核。
 
任何獲豁免人士必須遵守一系列嚴謹的防疫措施及條款,以盡量減少傳播風險和群眾接觸,當中包括多次定期檢測、隔離地點的限制或可進行活動的嚴格限制等要求,以恪守閉環式管理原則。有關豁免條件過去已多次根據全球及本地疫情的發展、以及各類別豁免人士的風險評估而收緊。

要求外國領館及機構人員於指定檢疫酒店隔離
 
根據現行豁免檢疫政策,須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人員屬於獲豁免類別之一。這些政府人員包括外國駐港領館屬領事官員級別人員及其直系家屬。
 
現時,除總領事或同等/較高職級的駐港代表及政府人員外,其餘所有在抵港前21天曾逗留海外地區並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外國駐港領館屬領事官員級別人員及其直系家屬,必須於抵港後在家居自我隔離。他們在自我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地點及與公眾接觸,並須於隔離期間重複進行病毒檢測。但在過去一段時間,這類豁免人士當中曾出現兩宗涉及四名人士在自我隔離期間確診感染新冠病毒的輸入個案,因此必須採取措施更有效管控這方面的風險。
 
由11月12日起,政府將要求所有在抵港前21天曾逗留海外地區並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外國領館及機構人員(除總領事或同等/較高職級的駐港代表外)必須在檢疫期內於指定檢疫酒店接受隔離,不得家居隔離。總領事或同等/較高職級的駐港代表則須在檢疫期內進行家居自我隔離,期間不得離開隔離地點及與公眾接觸。
 
政府已致函各國領館及機構,敦促相關人員必須遵從豁免條件。
 
強化豁免人士監管

現時,相關政策局或部門就其所負責的豁免人士有否遵守豁免條件進行監管。食物及衞生局設有專責團隊就豁免人士進行抽樣,審核豁免人士的監管工作。為確保豁免人士在港進行指定活動期間確切執行閉環式管理原則,相關政策局/部門已指定專門負責監管活動受限人士的統籌主任。食物及衞生局亦已要求各相關政策局/部門以清單形式確認並記錄活動受限人士已遵守各項指引所提出的要求。政府會強化對所有豁免人士的監管,以盡量減低輸入個案傳入社區的風險。
 
所屬機構須盡一切可行措施確保豁免人士遵從所有豁免條件。一經發現有任何違反豁免條件的情況,有關人士的豁免資格將被撤銷,並即時送往檢疫中心進行強制檢疫。同時,豁免人士於豁免期間須接受醫學監察。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15條,違反醫學監察通知書條件者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六個月。
 
就相關豁免類別人士的詳情,可按此參閱。就相關指明地區相應的登機、檢疫及檢測要求的詳情,請按此參閱。

 
  關閉視窗
網站地圖 | 隱私保護條款 | 免責聲明 | 輔助功能
©2006 The Hong Kong Printers Association 保留所有權利。
使用本網站即代表您同意使用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