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以下簡稱修改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關修法背景和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調整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思路 將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思路調整為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一是在第一條明確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立法目的。二是按照新的計劃生育工作總體思路,對《條例》中生育政策及相關服務、支持措施進行修改完善,刪除不相適應的有關規定。
加大計劃生育政策宣傳力度 第十七條增加了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的主體,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適齡婚育、優生優育的宣傳,引導社會各界尊重生育的社會價值,推動構建新型婚育文化。
優化生育政策和服務措施 1. 簡化再生育管理,明確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併計算。
2. 條例刪除與三孩政策不相適應的製約措施,包括刪除社會撫養費徵收、婚育證明違法責任和強制執行等內容。
3. 保障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增設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 - 女方在國家規定的98日產假基礎上,再享受80日獎勵假,總計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
- 新增育兒假,規定在子女3周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兒假。
- 為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條例明確,父母年滿60周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每年有5日護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
4. 條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級政府應當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配租公租房時,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鼓勵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為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為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5. 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學校、商業樓宇及青年女職工集中的單位在工作場所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支持有條件的幼兒園開設托班,招收適齡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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