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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公布「疫苗通行證」實施安排
發佈日期:22/02/2022
消息來源:香港政府新聞公報
「疫苗通行證」將由2月24日起於所有餐飲業務及表列處所全面實施。政府公布具體執行安排。

「疫苗通行證」指明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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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月24日起,「疫苗通行證」的法定適用範圍涵蓋以下指明處所:所有餐飲業務處所(包括酒吧或酒館)、遊戲機中心、浴室、健身中心、遊樂場所、公眾娛樂場所、派對房間、美容院及按摩院、夜店或夜總會、卡拉OK場所、麻將天九耍樂處所、會址、體育處所、泳池、郵輪、活動場所、宗教場所、理髮店/髮型屋、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街市/市集,以及酒店/賓館(只適用於員工)。

「疫苗通行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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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苗通行證」的安排下,所有進入或身處指明處所的人士,均須符合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種要求,獲豁免情況除外。豁免情況包括:
  (1)12歲以下的兒童;
  (2)持有「新冠疫苗接種醫學豁免證明書」(豁免證明書)人士;
  (3)純粹購買或領取外賣食物或飲料;
  (4)純粹交付或領取物品;
  (5)進行必需的修理工作;
  (6)接受疫苗接種、診治或指明檢測;
  (7)接受必要的政府服務;
  (8)參與法律程序;或
  (9)具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等情況。

「疫苗通行證」下的新冠疫苗接種要求將分三個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2月24日至4月29日期間,12歲或以上人士須接種最少一劑新冠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進入指明處所。

  (2)第二階段4月30日起至6月29日期間,18歲或以上人士須接種最少兩劑新冠疫苗才可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12至17歲人士的接種要求與第一階段相同。

  (3)第三階段由6月30日起,屆時18歲或以上人士如接種第二劑新冠疫苗後未滿九個月,他們的「疫苗通行證」仍然有效,但如接種第二劑後滿九個月,則須接種第三劑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就12至17歲人士而言,如接種第一劑新冠疫苗後未滿六個月,他們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證」,但如接種第一劑後滿六個月,便須接種第二劑才能繼續使用「疫苗通行證」。
 
「疫苗通行證」分階段安排讓市民有充足時間接種第二或第三劑疫苗。至於12歲或以上的新冠肺炎康復者,其接種要求將視乎出院或康復日期而定。

「疫苗通行證」攜帶、出示及記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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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通行證」下,除獲豁免的情況外,任何人士進入或身處任何指明處所,均必須隨身攜帶電子或紙本的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並在執法人員進行隨機抽查或其他執法行動時按要求出示。

至於進入指明處所時是否需要出示「疫苗通行證」,將分為「主動查核」及「被動查核」兩類。「被動查核」處所包括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市集;而其餘指明處所除酒店/賓館外則屬於「主動查核」處所。

所有進入「主動查核」處所的人士,須向處所掌管人主動出示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及相關二維碼,包括儲存在「安心出行」或透過「智方便」、「醫健通」等流動應用程式展示的二維碼;或以紙本紀錄展示的二維碼。

除室外的公眾娛樂場所、體育處所及活動場所外,進入所有其他「主動查核」處所的人士,均須出示包括二維碼的紀錄供處所掌管人掃描,如該進入人士的疫苗接種紀錄(例如在本港以外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沒有包含二維碼,則須填寫指明表格提供個人資料(姓名、聯絡電話、進人處所的日期及時間)供處所掌管人保存。沒有成人陪同的12歲以下的兒童,亦同樣須填寫指明表格提供相關資料供處所掌管人保存。

至於進入室外的公眾娛樂場所、體育處所及活動場所的人士,亦須出示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供處所掌管人以目視方式盡量確定進入人士持有相關紀錄,但無需掃描二維碼。如屬獲豁免「疫苗通行證」要求的人士,須向處所掌管人表明並按要求出示相關證明。如到訪人士未能出示疫苗接種紀錄、豁免證明書或其他豁免證明,處所掌管人可拒絕相關人士進入指明處所。

酒店/賓館顧客無需持有「疫苗通行證」入住,但如酒店/賓館內有其他指明處所(例如食肆或酒吧/酒館),酒店/賓館顧客仍須攜帶「疫苗通行證」進入相關處所。至於涉及酒店/賓館運作的員工則仍須按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種要求持有「疫苗通行證」,以進入酒店/賓館工作。

至於進入「被動查核」處所,即商場、百貨公司、超級市場及街市/市集,進入人士無需主動向處所掌管人出示疫苗接種紀錄或豁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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