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政府去年九月初首次發出「極端情況」公布的經驗,勞工處已修訂了在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的守則。修訂後的《守則》重申僱員在惡劣天氣或「極端情況」下工作安排的基本原則,包括︰ (i) 在任何情況下,僱主應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 (ii) 僱主應體諒每位僱員可能面對的不同情況,並考慮當中的實際困難和需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iii) 僱主必須履行相關勞工法例下的法定責任及規定; (iv) 僱主在制定有關工作安排時,應充分諮詢及考慮員工的意見,並確保所有僱員知悉和同意有關安排;以及 (v) 僱主應盡量將在工作地點當值的人數減至最少。 主要的修訂包括︰ (i) 守則的名稱由《颱風及暴雨情況下工作守則》更改為《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 (ii) 「極端情況」並不限於在超強颱風後才公布,其生效期間亦非以兩小時為單位。政府會按實際情況,在公布中列明「極端情況」生效的期限,及適時公布是否需要延長; (iii) 「極端情況」與八號或更高熱帶氣旋警告信號(八號或更高信號)或黑色暴雨警告信號的工作安排參考指引在《守則》內並列,方便公眾閱覽;以及 (iv) 如僱主需要僱員在八號或更高信號、黑色暴雨警告信號或「極端情況」生效期間返回工作地點當值,有關僱員統稱為「指定人員」(前稱「必要人員」),從而更貼切反映實際情況。 以下是勞工處修訂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及《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一覽》的網址,供僱主和僱員參考。 如需刊物的印刷本,請致電2121 8690與勞工處勞資協商促進科庾小姐聯絡,或到在勞工處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地址: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lr1.htm )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