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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安全生產隱患,溫州多家印刷包裝企業被處罰
發佈日期:12/07/2024
消息來源:龍港市印刷包裝行業協會

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等性質、一旦儲存不當引發事故,會嚴重危及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然而一些企業心存僥幸,在沒有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前提下儲存、使用危險物品。

案例一:溫州某實業有限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簡介】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對位於龍港市發展路的溫州某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倉庫門口及倉庫內存有大量丁烷氣體瓶,均未採取固定措施,防止氣瓶傾倒。不符合《氣瓶搬運、裝卸、儲存和使用安全規定》,屬於使用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並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並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第十條的規定。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溫州某包裝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案

【案情簡介】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溫州市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對位於龍港市科技路的溫州某包裝有限公司開展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油性油墨中間倉庫設有非防爆插座,印刷機台油墨槽上方照明燈未防爆,不符合《危險場所電氣防爆安全規範》,屬於使用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並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並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第十條的規定。龍港市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溫州某包裝有限公司安全生產隱患管理類違法案

【案情簡介】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於浙江省溫州市龍港市彩虹智慧創業園的溫州某包裝有限公司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內存放有二氯甲烷1桶、異丙醇3桶(規格為180kg/桶),外包裝上均有易燃液體標識,均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內,且該危險化學品中間倉庫設置於逃生樓梯下方,不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的相關規定,屬於使用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安全措施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並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並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第十條的規定。202457日,龍港市急管理局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龍港市某印業有限公司使用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案情簡介】龍港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溫州市安全生產治本攻堅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242026年)》的要求,對位於龍港市世紀大道的龍港市某印業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溶劑倉庫內存放二氯甲烷2桶、乙丙醇1桶、正丙旨1桶(180kg/桶),外包裝上有易燃液體標識,均在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內,現場未採取防靜電、通風、安全周知卡、安全警示標志等安全措施,不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的相關規定,屬於使用危險物品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為。執法人員當場開具《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並對其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處理情況】以上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必須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建立專門的安全管理制度,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規定。龍港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並參照《浙江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試行)》安全生產領域行政執法綜合事項第十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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