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於10月9日發布上述《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就企業處置資産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作出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a) 企業發生六種情形的資産處置,除將資産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産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爲內部處置資産,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産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第一條); (b) 企業將資産移送他人的六種情形,因資産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産,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第二條);以及 (c) 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産,應按企業同類資産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産,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第三條)。 此外,《通知》還指出,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産,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原文請參閲以下網址: 《關於企業處置資産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819115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