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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的通知
發佈日期:13/12/2024
消息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

廣東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2324號),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以空氣質量持續改善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廣東省實際,制定本行動方案。(有刪減)

一、總體要求

(二)重點區域。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東莞、中山、江門、肇慶等珠三角地區及清遠市,不含惠州市龍門縣,肇慶市廣寧縣、德慶縣、封開縣、懷集縣,清遠市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連南瑤族自治縣、連州市、陽山縣。

(三)工作目標。到2025年,全省PM2.5年均濃度控制在22微克/立方米以下,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氣;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持續下降,完成國家下達的NOxVOCs減排目標。廣州和佛山市二氧化氮(NO)年均值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以下,東莞和江門市NO年均值控制在26微克/立方米以下,其他地級以上市保持在現有濃度水平以下。

二、深入推進產業結構優化調整

(四)嚴格新建項目準入。重點區域(清遠市除外)建設項目實施VOCs兩倍削減量替代和NOx等量替代,其他區域建設項目原則上實施VOCsNOx等量替代。

(五)升級改造現有產能。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加快工業領域全流程綠色發展。全面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評價認證,以建材、化工、石化、有色、工業塗裝、包裝印刷等行業為重點,加快推進現代化工廠建設,實現行業綠色低碳發展。開展重點行業、工業園區和企業集群整體清潔生產審核模式試點。

(六)整治提升傳統產業集群。中小型傳統製造企業集中的城市要結合數字化轉型、節能減排、低效用地再開發等政策制定產業集群發展規劃,嚴格項目審批。對現有存在突出問題的產業集群要制定整改方案,統一整治標準和時限,依法淘汰關停一批、搬遷入園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優做強一批。推進涉VOCs產業集群建設“綠島”項目,統籌規劃建設一批集中塗裝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等。

(七)推動綠色環保產業健康發展。加大綠色環保企業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先進工業塗裝技術和設備研發製造、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龍頭企業。政府帶頭開展綠色採購,使用低(無)VOCs含量產品。多措並舉治理環保領域低價低質中標亂象,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推動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五、強化多污染物協同減排

(十八)全面實施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源頭替代。全面推廣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實施源頭替代工程,加大工業塗裝、包裝印刷和電子行業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替代力度,加大室外構築物防護和城市道路交通標志低(無)VOCs含量塗料推廣使用力度。

七、建設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範區

(二十三)推動粵港澳大灣區空氣質量改善先行示範區建設。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執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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