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於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根據決定,對21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4部行政法規予以廢止。其中,在“附件1 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部分提及了對《印刷業管理條例》的條款修改,具體內容如下: 第三十六條中的“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中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修改為“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四十條中的“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修改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刪去第二、三、四、六項,原第五項改為第二項、原第七項改為第三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二)盜印他人出版物的;“(三)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四)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修改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第二款中的“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中的“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修改為“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萬元的,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刪去第四項,原第五項改為第四項、原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原第七項改為第六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視情形限制開展相關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降低相關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條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扣除成本後的獲利數額,沒有成本或者成本難以計算的,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即為違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