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爲:“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爲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详情请浏览官方网站: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2/29/content_847386.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 http://www.gov.cn/ziliao/flfg/2007-12/29/content_847393.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