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公布,在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或正向联交所申请上市的公司(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如(i)因公务由内地前往香港;或(ii)完成公务后从内地返回香港,并在符合一些指定资格下,可申请豁免强制检疫安排。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许正宇公布申请豁免安排时说:「我们在保障公共衞生的同时,要兼顾香港经济发展的需要。就此,这项安排便利香港上市公司和上市申请人的董事进行必须并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业务活动,包括前往内地或香港出席股东会议或规管会议,以符合相关条例或其他规管文书(如上市规则)的要求。」 《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规例》)将生效至二○二○年六月七日。根据《规例》第4(1)(b)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的业务活动等目的属必要,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上述条文,指明以下类别人士可获豁免接受强制检疫:
因公务由内地前往香港,或完成公务后从内地回港的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或上市申请人的董事。这些公务的目的获认定为对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的运作而言是必要的。
在任何期间,每间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只可提名最多两名董事申请豁免。对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的运作而言获认定为必要并符合豁免资格的公务如下:
(一)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上市公司在香港举行的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 (二)由内地前往香港出席由联交所举行的聆讯(包括上市聆讯、纪律聆讯和覆核聆讯);及 (三)往内地出席在港上市公司股东会议(包括周年股东大会和股东特别大会)后回港。 获豁免人士停留在香港的时间(适用于内地来港的上市公司或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及停留在内地的时间(适用于从内地回香港的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减至最低。就从内地前往香港的合资格董事而言,除非受实际情况(包括交通)所限,他们抵达香港的日期不应早于相关会议/聆讯日期的前一天。就从内地回港的合资格董事而言,除非受实际情况(包括交通)所限,否则抵达香港的日子不应迟于完成相关会议/聆讯后的第一天。
获豁免人士亦须接受一些指定条件。举例说,获豁免人士只可前往及逗留于其进行指明公务的城市/地区,其间须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衞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当该些人士抵达香港或回到香港后十四天内,他们须接受由衞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衞生署呈报任何不适。
获豁免人士应注意,现时所有入境内地人士均须接受内地当局的十四天强制检疫安排。特区政府正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互认由认可化验所发出的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结果,以豁免相关跨境人士接受强制检疫。政府会稍后公布有关安排的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