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于2020年9月印发《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自9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主要内容包括: (a) 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实现海关监管区域「四个同仓」,即对符合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资质企业允许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仓运行,对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允许其与出口货物同仓调拨,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和一般贸易方式货物同仓交割; (b) 进一步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在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时,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c) 园区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以及商务部认定的在线线下融合发展数字商务企业,并以独立法人实质性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给予园区主办方奖励; (d) 对于向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仓库业主单位直接租赁仓库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根据租赁面积给予补助,区补助额由各区自行决定;以及 (e) 积极举办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主题的各类活动,营造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氛围,引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资源在广州集聚,引导广州产业集群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w.gz.gov.cn/xxgk/tzgg/tz/content/post_6531372.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