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务部于2020年9月19日公布《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a) 规定所称外国实体,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b) 对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外国实体,工作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称处理措施),并予以公告: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限制或者禁止其在中国境内投资;限制或者禁止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限制或者取消其相关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数额的罚款;及其他必要的措施;以及 (c) 有关外国实体被限制或者禁止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中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该外国实体进行交易的,应当向工作机制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可以与该外国实体进行相应的交易等。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www.mofcom.gov.cn/article/b/fwzl/202009/20200903002593.shtml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009/20200903002631.shtml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答记者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