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当中指出,2007年度汇算清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仍按照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汇算清缴的期限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http://www.whgs.gov.cn/cms/whgs03/laws/05/030205/2008020409.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