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1月30日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当中就三类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作出明确,主要包括: (a) 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被认定爲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b) 深圳市、厦门市经济特区以外的企业以及上海浦东新区内非生産性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爲按季度预缴;以及 (c) 原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2008年一季度改爲按季度预缴。 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493351.html 《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