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0日发布上述《通知》。当中指出,根据2007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就此,《通知》明确:(a)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是指从2008年3月1日(含)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每月2,0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及(b) 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08年3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每月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等。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521183.html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