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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
发布日期:10/03/2008
消息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于2月18日公布了上述《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当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出修改,主要包括: (a) 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以及(b) 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等。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爲2800元/月,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1.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513/n480902/7515970.html

2.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http://www.chinatax.gov.cn/n480462/n480483/n480549/75156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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