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2日发布上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産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等。当中指出,软件生産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産品和扩大再生産,不作爲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集成电路生産企业的生産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爲3年。《通知》还明确了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亦明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http://www.js-n-tax.gov.cn/Page/StatuteDetail.aspx?StatuteID=8382 2. 软体积体电路産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获明确(中国税务报报导) http://www.ctaxnews.net.cn/detail.jsp?no=047C77C15.000009BC.249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