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 关闭视窗
 
政府调整若干抵港人士的检测要求
发布日期:04/06/2021
消息来源: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
政府宣布,若干抵港人士接受2019冠状病毒病核酸检测的安排,将于6月3日作出调整。
 
曾逗留内地及澳门抵港人士的检测安排
 
政府将就《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下的强制检测公告刊宪,以加强从内地或澳门抵港人士的检测要求。
 
在2021年6月3日或之后到达香港,在抵港当天或之前14天只曾逗留内地或澳门的人士,无论经陆路口岸或机场抵港,相应检测安排将调整如下(不适用于五岁或以下者):
 
按「回港易」计划抵港而获豁免强制检疫的人士,以及已完成接种2019冠状病毒病疫苗而须接受七天强制检疫的人士,由现时抵港后接受两次检测,增至须在到达香港的第三天、第五天及第12天接受三次检测;及未完成接种疫苗而须接受14天强制检疫的人士,由现时抵港后接受两次检测,增至须在到达香港的第三天、第七天、第12天、第16天及第19天接受五次检测。

现时,所有按「回港易」计划抵港的人士,均须于在抵港当天或之前三天之内接受检测并取得阴性结果。而所有经机场抵港的人士,均须于抵港当天接受「检测待行」,确认检测阴性结果后方可离开。

港口衞生人员会在受限于上述检测规定的人士抵港时向其派发检测样本收集瓶。受检人士须在指明检测日期按指引使用该收集瓶,收集深喉唾液样本,并于当天交回收集瓶作检测。如有需要,有关受检人士可委托亲友在121间邮政局、医院管理局47间普通科门诊诊所或20个港铁站设置的自动派发机索取检测样本收集包。非接受检疫人士(如经「回港易」计划抵港)或已完成检疫的人士亦可选择于指明检测日期到社区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受检人士须保存载有检测结果的电话短讯通知,并在订明人员要求提供有关其进行指明检测的资料时,提供有关电话短讯通知以供查核。

曾逗留台湾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检测安排

鉴于当地疫情发展及确诊个案涉及新变种病毒,政府早前宣布自5月17日及5月21日起分别收紧曾逗留台湾及新加坡抵港人士的登机、检疫及检测要求,强制检疫期由原先的七天(已完成接种疫苗人士)或14天(未完成接种疫苗人士)分别调整为14天或21天。
 
为进一步降低输入个案风险,政府额外要求于上述收紧检疫措施前已经抵港的相关人士,须在完成原先七天或14天强制检疫后接受第12天或第16天和第19天强制检测,并在强制检测获确认为阴性结果前,留在其居住地点、私人处所或在检疫令上指明的检疫地点(下称「逗留地点」)。
 
随于收紧检疫措施前抵港人士陆续完成强制检疫及相关强制检测,所有自5月17日起曾逗留台湾及自5月21日曾逗留新加坡的抵港人士,强制检疫及强制检测安排将与曾逗留其他高风险地区的抵港人士一致,于完成强制检疫后无须再留在逗留地点等候强制检测结果,详情如下:
 
已完成接种疫苗的人士须于指定检疫酒店强制检疫14天,期间第三天、第五天及第12天接受三次检测,其后七天自行监察,及于抵港第16天和第19天接受强制检测;及未完成接种疫苗的人士须于指定检疫酒店强制检疫21天,期间第三天、第七天、第12天及第19天接受四次检测。

政府会相应更新相关强制检测公告。任何人士就强制检测安排有疑问,可于上午9时至下午6时致电热线+852 6275 6901查询
  
政府会跟进相关人士有否遵从强制检测公告。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检测公告即属犯罪,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即属犯罪,并可处第四级罚款(2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关闭视窗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条款 | 免责声明 | 辅助功能
©2006 The Hong Kong Printers Association 保留所有权利。
使用本网站即代表您同意使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