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4月1日印发上述《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当中对福建省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做出详细解释,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应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移交,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爲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办法(试行)》亦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爲其建立职工名册,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1. http://www.fjlss.gov.cn/ShowInfo.asp?InfoId=8827 《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110号) 2. http://www.fjlss.gov.cn/ShowInfo.asp?InfoId=8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