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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11月12日起全面收紧豁免检疫安排
发布日期:10/11/2021
消息来源:香港特区政府新闻公报
​政府公布,由11月12日起全面收紧豁免检疫安排,并强化对豁免人士的监管。实施的新措施包括:
 
取消绝大部分豁免类别人士到港后免检疫的安排;及要求外国领馆及机构人员到港后必须在检疫期内于指定检疫酒店接受隔离,不得家居隔离(总领事或同等/较高职级的驻港代表除外)。
 
相关安排包括取消为在内地从事生产作业的香港企业而设的豁免强制检疫措施。由工业贸易署发出的豁免授权信将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起失效。 

取消绝大部分豁免类别
 
为了维持香港必须的社会及经济运作,并确保市民生活所需不受影响,政府在《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及《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下,豁免部分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士到港后接受强制检疫。条件包括该类别人士进入香港是对香港正常运作、政府事务运作、保障香港的人的安全或健康属必要或符合香港的公众利益等。现时,在第599C章及第599E章下分别有36类及12类到港人士符合相关条件,获豁免检疫。
 
由11月12日起,政府将取消绝大部分豁免类别人士到港后豁免接受强制检疫的安排,只保留维持香港社会运作及市民生活所需的豁免类别(即跨境货车/巴士司机、航机机组人员、在香港装卸货物的货轮上的船员、政府人员等),详情可参考附件。
 
实施上述新措施后,在第599C章及第599E章下获豁免检疫的类别会分别大幅减少至五类及三类。任何不属于这些类别的人士如须来港并欲豁免检疫,政府只会按个别特别情况考虑,严格审核。
 
任何获豁免人士必须遵守一系列严谨的防疫措施及条款,以尽量减少传播风险和群众接触,当中包括多次定期检测、隔离地点的限制或可进行活动的严格限制等要求,以恪守闭环式管理原则。有关豁免条件过去已多次根据全球及本地疫情的发展、以及各类别豁免人士的风险评估而收紧。

要求外国领馆及机构人员于指定检疫酒店隔离
 
根据现行豁免检疫政策,须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政府人员属于获豁免类别之一。这些政府人员包括外国驻港领馆属领事官员级别人员及其直系家属。
 
现时,除总领事或同等/较高职级的驻港代表及政府人员外,其余所有在抵港前21天曾逗留海外地区并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外国驻港领馆属领事官员级别人员及其直系家属,必须于抵港后在家居自我隔离。他们在自我隔离期间不得离开隔离地点及与公众接触,并须于隔离期间重复进行病毒检测。但在过去一段时间,这类豁免人士当中曾出现两宗涉及四名人士在自我隔离期间确诊感染新冠病毒的输入个案,因此必须采取措施更有效管控这方面的风险。
 
由11月12日起,政府将要求所有在抵港前21天曾逗留海外地区并履行与政府相关运作的外国领馆及机构人员(除总领事或同等/较高职级的驻港代表外)必须在检疫期内于指定检疫酒店接受隔离,不得家居隔离。总领事或同等/较高职级的驻港代表则须在检疫期内进行家居自我隔离,期间不得离开隔离地点及与公众接触。
 
政府已致函各国领馆及机构,敦促相关人员必须遵从豁免条件。
 
强化豁免人士监管

现时,相关政策局或部门就其所负责的豁免人士有否遵守豁免条件进行监管。食物及衞生局设有专责团队就豁免人士进行抽样,审核豁免人士的监管工作。为确保豁免人士在港进行指定活动期间确切执行闭环式管理原则,相关政策局/部门已指定专门负责监管活动受限人士的统筹主任。食物及衞生局亦已要求各相关政策局/部门以清单形式确认并记录活动受限人士已遵守各项指引所提出的要求。政府会强化对所有豁免人士的监管,以尽量减低输入个案传入社区的风险。
 
所属机构须尽一切可行措施确保豁免人士遵从所有豁免条件。一经发现有任何违反豁免条件的情况,有关人士的豁免资格将被撤销,并即时送往检疫中心进行强制检疫。同时,豁免人士于豁免期间须接受医学监察。根据《预防及控制疾病规例》第15条,违反医学监察通知书条件者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
 
就相关豁免类别人士的详情,可按此参阅。就相关指明地区相应的登机、检疫及检测要求的详情,请按此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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