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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发布日期:02/12/2021
消息来源: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修法背景和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
 
将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一是在第一条明确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立法目的。二是按照新的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对《条例》中生育政策及相关服务、支持措施进行修改完善,删除不相适应的有关规定。

加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力度
 
第十七条增加了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主体,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适龄婚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推动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优化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
 
1. 简化再生育管理,明确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不再对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

2. 条例删除与三孩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包括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婚育证明违法责任和强制执行等内容。 

3. 保障全面两孩生育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增设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
  • 女方在国家规定的98日产假基础上,再享受80日奖励假,总计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产假。
  • 新增育儿假,规定在子女3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儿假。
  • 为缓解独生子女照护父母的压力,条例明确,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每年有5日护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假。
4. 条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级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鼓励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5. 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适龄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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