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通行证」将由2月24日起于所有餐饮业务及表列处所全面实施。政府公布具体执行安排。
「疫苗通行证」指明处所 ———————————
由2月24日起,「疫苗通行证」的法定适用范围涵盖以下指明处所:所有餐饮业务处所(包括酒吧或酒馆)、游戏机中心、浴室、健身中心、游乐场所、公众娱乐场所、派对房间、美容院及按摩院、夜店或夜总会、卡拉OK场所、麻将天九耍乐处所、会址、体育处所、泳池、邮轮、活动场所、宗教场所、理发店/发型屋、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街市/市集,以及酒店/宾馆(只适用于员工)。
「疫苗通行证」要求 —————————
在「疫苗通行证」的安排下,所有进入或身处指明处所的人士,均须符合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获豁免情况除外。豁免情况包括: (1)12岁以下的儿童; (2)持有「新冠疫苗接种医学豁免证明书」(豁免证明书)人士; (3)纯粹购买或领取外卖食物或饮料; (4)纯粹交付或领取物品; (5)进行必需的修理工作; (6)接受疫苗接种、诊治或指明检测; (7)接受必要的政府服务; (8)参与法律程序;或 (9)具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等情况。
「疫苗通行证」下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将分三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月24日至4月29日期间,12岁或以上人士须接种最少一剂新冠疫苗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进入指明处所。
(2)第二阶段4月30日起至6月29日期间,18岁或以上人士须接种最少两剂新冠疫苗才可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12至17岁人士的接种要求与第一阶段相同。
(3)第三阶段由6月30日起,届时18岁或以上人士如接种第二剂新冠疫苗后未满九个月,他们的「疫苗通行证」仍然有效,但如接种第二剂后满九个月,则须接种第三剂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就12至17岁人士而言,如接种第一剂新冠疫苗后未满六个月,他们仍能使用「疫苗通行证」,但如接种第一剂后满六个月,便须接种第二剂才能继续使用「疫苗通行证」。 「疫苗通行证」分阶段安排让市民有充足时间接种第二或第三剂疫苗。至于12岁或以上的新冠肺炎康复者,其接种要求将视乎出院或康复日期而定。
「疫苗通行证」携带、出示及记录要求 —————————————————
「疫苗通行证」下,除获豁免的情况外,任何人士进入或身处任何指明处所,均必须随身携带电子或纸本的疫苗接种纪录或豁免证明书,并在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其他执法行动时按要求出示。
至于进入指明处所时是否需要出示「疫苗通行证」,将分为「主动查核」及「被动查核」两类。「被动查核」处所包括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街市/市集;而其余指明处所除酒店/宾馆外则属于「主动查核」处所。
所有进入「主动查核」处所的人士,须向处所掌管人主动出示疫苗接种纪录或豁免证明书及相关二维码,包括储存在「安心出行」或透过「智方便」、「医健通」等流动应用程式展示的二维码;或以纸本纪录展示的二维码。
除室外的公众娱乐场所、体育处所及活动场所外,进入所有其他「主动查核」处所的人士,均须出示包括二维码的纪录供处所掌管人扫描,如该进入人士的疫苗接种纪录(例如在本港以外疫苗接种纪录)或豁免证明书没有包含二维码,则须填写指明表格提供个人资料(姓名、联络电话、进人处所的日期及时间)供处所掌管人保存。没有成人陪同的12岁以下的儿童,亦同样须填写指明表格提供相关资料供处所掌管人保存。
至于进入室外的公众娱乐场所、体育处所及活动场所的人士,亦须出示疫苗接种纪录或豁免证明书,供处所掌管人以目视方式尽量确定进入人士持有相关纪录,但无需扫描二维码。如属获豁免「疫苗通行证」要求的人士,须向处所掌管人表明并按要求出示相关证明。如到访人士未能出示疫苗接种纪录、豁免证明书或其他豁免证明,处所掌管人可拒绝相关人士进入指明处所。
酒店/宾馆顾客无需持有「疫苗通行证」入住,但如酒店/宾馆内有其他指明处所(例如食肆或酒吧/酒馆),酒店/宾馆顾客仍须携带「疫苗通行证」进入相关处所。至于涉及酒店/宾馆运作的员工则仍须按附表所列的新冠疫苗接种要求持有「疫苗通行证」,以进入酒店/宾馆工作。
至于进入「被动查核」处所,即商场、百货公司、超级市场及街市/市集,进入人士无需主动向处所掌管人出示疫苗接种纪录或豁免证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