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 | 关闭视窗
 
广东:《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1/07/2008
消息来源: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6月23日印发上述《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主要内容包括: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爲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第二十四条)。

·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金。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第三十条)。

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问题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 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爲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第二十八条)。

· 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而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原则上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第二十九条)。

应认定爲无效的行爲

· 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爲,应认定爲无效行爲,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a) 爲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b) 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以及(c) 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等(第二十二条)。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了三类社会保险争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第二条)。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在中国内地就业産生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动关系处理。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未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应认定有关劳动合同爲无效劳动合同(第十八条)。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1.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
http://www.gd.lss.gov.cn/gdlss/zcfg/zxzcfg/t20080708_69462.htm

2. 广东高院、省劳动仲裁委详解《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http://www.chinalaw.gov.cn/jsp/contentpub/browser/contentpro.jsp?contentid=co4809218-72

 

 
  关闭视窗
网站地图 | 隐私保护条款 | 免责声明 | 辅助功能
©2006 The Hong Kong Printers Association 保留所有权利。
使用本网站即代表您同意使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