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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印刷含有禁止内容的印刷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发布日期:30/09/2024
消息来源:莆田文旅

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依据第三十八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由裁量条款《福建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三部分新闻出版类第九条:对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岀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行政处罚(不包括吊销许可证):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从重情节:责令停业整顿7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3.8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情节:责令停业整顿6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情节: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以上2.2万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从重情节:责令停业整顿10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8.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般情节:责令停业整顿9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6.5倍以上8.5倍以下的罚款;从轻情节:责令停业整顿8天,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6.5倍以下的罚款。

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来自横栏发布)执法人员根据中山海关驻石歧办事处移送的线索,依法对横栏镇某印刷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其加工印刷的一款用于智能温控玻璃养生壶的包装彩纸上印有违规内容,共计1,560张。该厂负责人承认,受江门市某纸制品有限公司委托印刷该包装彩纸,其不知道该字样涉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现问题后,已按照中山海关的要求整改,立即销毁了该包装彩纸的印版。上述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最终对该印刷厂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天、罚款1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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