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新出发函〔2024〕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印刷覆制阵地安全,推动印刷复制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新闻出版署决定开展2025年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以下简称年度报告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印刷企业年度报告 (一)工作范围
1.已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报告(含2024年新批准设立的印刷企业,不包括复制打印企业)。 2.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印刷园区、上市印刷企业、丝网印刷企业和印刷商务网络平台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二)报告程序 1. 年度报告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印刷企业按要求向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3. 出版主管部门对企业报告内容进行抽查,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 4.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汇总分析本地区年度报告情况,并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 (一)工作范围
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只读类光盘覆制单位、磁介质复制单位及其他介质覆制单位均须参加年度核验。 (二)核验程序 1.年度核验工作由国家新闻出版署指导,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 复制单位按要求向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核验表(有主管单位的要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自检报告,复制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覆印件(一式两份)。 3.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对复制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单位准予通过年度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暂缓年度核验。 4.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国家新闻出版署报送有关材料。 (三)通过、暂缓年度核验和撤销许可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的,准予通过年度核验。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复制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年度核验期间没有被处以停业整顿及以上行政处罚。 2.具备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复制设备及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3.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按规定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报送SID码样盘。 4.按规定向出版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资料。 暂缓年度核验的,按照《覆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复制单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参加年度核验的,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撤销该单位的复制经营许可证。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要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年度报告核验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抓手,及时掌握重点监管对象情况,着力提升监管精准度。同步开展年度报告核验和新闻出版统计年报工作,确保数据一致性。 (二)认真总结分析 各地区要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印刷复制行业发展趋势特点、面临的问题挑战,提出建议举措,既把握大势、坚定信心,又正视困难、保持清醒,政策靠前发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培育产业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三)按时报送材料 各地区须于2025年3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相关统计报表、各复制单位年度核验表等材料报送国家新闻出版署。相关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下载。目前,正在开发建设全国印刷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复制单位年度核验信息系统,如有工作建议,可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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