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于12月8日印布上述《通知》,将现行税收法律和政策有关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形成扶持中小企业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a) 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谘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b) 对中小企业爲开发新産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産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産的,按照无形资産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爲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 (c) 对中小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産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産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等。 详情请参閲以下网址: 《关于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8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粤地税发〔2008〕208号) http://www.gdltax.gov.cn/policy/jsp/content_show.jsp?categoryId=100687&contentID=1122054&siteName=gd&styleName=blu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