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及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七個部門聯合印發《廣州市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免處罰免強制清單》。 主要內容包括: (a) 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出版物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首次違法,經責令限期改正後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等; (b) 下列違法行為,責令限期改正後能夠在期限內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生產者、銷售者未在其商品包裝標註定量包裝商品的淨含量等;以及 (c) 下列違法行為符合相應輕微情節,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採取行政強制措施: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籤未按規定使用繁體字等。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www.sfj.gz.gov.cn/xxgk/xxgkml/bmwj/zcfg/content/post_6529039.html |